长沙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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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长沙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成立于二〇〇六年六月,是由长沙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及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行业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接受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指导和长沙市社会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协会现有会员300多家,涵盖企业800多家。会长郭德斌,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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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荣誉

       搭建政企桥梁,积扱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呼声、要求、建议、需求,向政府部门提出带共性的发展建议;开展行业调查,推动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医疗器械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并监督行业诚信公约实施,组织实施行业信用评级活动;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出访考察,推动行业进步;服务会员发展需求,采集、发布行业信息;组织与医疗器械行业相关的人才、技术、职业培训;组织开展行业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行业进步,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化建设,推动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维护会员权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协会邮箱:ylqx2303@163.com    

协会网址:http//www.csylxh.com/

协会会员QQ交流群:275149225    

行业QQ交流群:545077224

办公室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731-84315107

协会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一段91号德荣医疗物流园A栋5楼505室

星械一路通

长沙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

40000元

20000元

20000元

2000元

会长

副会长及常务副会长

理事及常务理事

会员

长沙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长沙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由长沙市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及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行业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宣贯行业监管规范,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提升会员企业管理水平;开展学术交流与信息交流,开展各类培训,增强会员企业生存能力;协助内引外联,牵手会员企业资源共享,维护会员正当权益,谋求企业共同发展; 搭建合作平台,全力配置资源,为做大做强长沙市医疗器械产业而努力。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长沙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本会的网址:      http://www.csyl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学术交流,开展与行业相关的技术、法规和诚信培训:包括向会员提供法律法规、质量管理、企业认证、注册、销售上岗等多种培训;组织举办各种行业发展论坛等。

(二)组织会员开展信息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资金、渠道、客户、品牌、平台、项目合作等信息,提供相关的技术、认证咨询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商务咨询服务等。

(三)开展企业诚信等级评价、企业品牌评价等活动,建立常态化诚信建设机制,推进以信用分级分类为核心的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行为准则、自律公约,树立行业诚信品牌,引入信用机制帮助企业开展信用修复,遏制行业内部诚信行为,营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会员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四)(进行协调)开展行业公关,维护会员权益: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有利于提高会员及行业地位的公益活动;积极向人大、政协以及各类社会组织推介会员企业。

(五)承担相关监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开展企业信用评估等工作,开展医疗器械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等相关课题研究等。

(六)(加强新产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组织开展会员新产品、新技术、新品牌等各类资源分享推介活动:提供会员企业产品展览服务,会员企业品牌推广服务,专家资源推介服务,各类会员资源专题推介活动等。

(七)(开展有关医疗器械行业发展问题的研究)。聚集资源搭建合作平台:组织开展各类平台合作,建设各类专业分会,助推各类共享合作型组织的建立等。

(八)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章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八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党组织要对本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提出意见。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

第四章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企业是本会组织的主体,医疗器械单位作为本会组织的补充。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并拥护《长沙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二)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使用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或有独立民事能力的个人;

(三)提出入会申请;

(四)缴纳会费;

(五)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参加协会活动;

(六)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决定是否有会员资格;

(七)接受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长沙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提交公司简介、产品介绍及彩页一份;

(四)提供企业负责人最新名片一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相片两张;

(五)缴纳会费;

(六)正式成为会员后,由本协会定期以会员名录的形式集中公告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服务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四)按期一年缴纳一次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通过提案和决议。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二)在同类企业中,经济实力,管理水平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行业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2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0-20   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批协会的财务预算。

第四十二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在编制和预算范围内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人数较少的,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监事长;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会费。会费标准:理事长:4/每年;副理事长2/每年;理事1/每年;会员0.2/每年。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1116日第四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长沙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组织架构

服务项目

1、政策咨询服务

2、法规、人才培训服务

3、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商标、版权)

4、科技项目路演、成果转化咨询服务(项目路演、项目推介等)

5、银企对接服务

6、财税培训及咨询服务

7、展会、论坛、产销对接、品牌推介服务

8、产品检测咨询服务

9、产品注册咨询服务

10、临床评价咨询服务

11、质量体系、CE、FDA认证咨询服务


会员服务

培训: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政策培训,开展质量管理员、内审员、注册员、售后工程师与医疗器械行业相关的人才、技术、职业技术培训。

交流:举办论坛、沙龙、会议,开展学术交流、出访考察等活动,搭建会员交流平台。

维权: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社会的联系,搭建政企桥梁,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呼声、要求、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咨询:为会员开展法律法规、注册、论证等相关信息咨询。


行业服务

建设: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品牌建设、标准化建设,实施信用等级评价、品牌评价,组织团体标准发布,做好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编制修订发动、宣传、推荐,促进行业进步。

自律:组织发动企业自查内审,倡导发起行业倡议、公约,配合监管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社会服务

承接:承接政府部门的各类调研及发展规划制订、采集、发布行业信息,向政府部门提供策数据报告,助力产业发展。

公益:引导会员开展承担社会责任的慈善、救灾、帮困、乡村振兴等公益活动。


联系方式

协会邮箱:ylqx2303@163.com         

协会网址:http//www.csylxh.com/

协会会员QQ交流群:275149225   

行业QQ交流群:545077224

办公室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731-84315107、1508470130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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